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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展
信息来源: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3-06-18 点击数:

  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到期后,为了不影响产品的流通,请携带《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来我处办理复审续展手续。逾期未办者将视同放弃厂商代码使用权,我处将上报国家编码中心予以公告注销,停止厂商条码使用权, 并限期销毁有条码标识的印刷品。

  一、复审续展程序:(若自行下载相关表格需正反面打印)

  l、领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条码厂商续展通知等。

  2、条码系统续展维护费每二年交费一次。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 [2015]1299号文件的收费标准,单个企业1600元/两年;集团型企业2400元/两年;进出口企业3200元/两年。

  收款单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和平里支行;

  帐    号:1100 6022 4010 1490 84052;

  3、企业名称,地址与注册时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相同的,填写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2份盖公章、开户行(对公业务)汇款回执复印件2份盖公章送交我处。

  4、地址或其它项变更,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并加盖公章。

  5、企业名称变更,提供工商部门的相关变更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2份并领取或下载“信息变更登记表”2份加盖公章并填写变更项目(非变更项目空白)。表格内容应用黑色水笔正楷填写;相关复印件需清晰!

  6、以上材料均需原件(查验)及A4复印件2份并在空白处加盖企业公章

  二、根据国家、省市条码管理有关法规,其他事项重申如下:

  l、 企业终止、停业、破产等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请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2、其他系统成员终止使用条码应提交书面申请。条码一经注销不得再用,需重新使用条码的应重新注册商品条码。与他人合资、合并所成立的新单位需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另行办理条码厂商注册手续。商品条码不能转让。

  3、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并限期在生产流通领域销毁相关的条码标识。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厦门办事处

  联系电话: (0592)2699520,2699523      传真:(0592)2699521

  通信地址: 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八楼       邮编:3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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