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的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由登记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管理部门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请上述机构到登记部门办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 厦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201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