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事务主管部门发布卫授食字第1131606240号公告,拟制定《化妆品应标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该次制定依台湾地区所谓“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款,其要点如下: 化妆品添加附表所列的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超过下列使用浓度时,应标示其成分名不得通过标示香精、香料、Flavor、Fragrance、Parfum、Perfume或Aroma来表示: (一)使用后需要冲洗的产品:使用浓度超过百分之0.01%。 (二)其他产品:使用浓度超过百分之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