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用作物残留农药之管理,并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残留农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及同法同条第二项规定,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爰拟修正「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并修正名称为「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 发文日期:2013年12月31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21351332 号 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修正总说明 为加强食用作物残留农药之管理,并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残留农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及同法同条第二项规定,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爰拟修正「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并修正名称为「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配合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公布修正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法源依据。﹙修正条文第一条﹚ 二、配合本标准名称变更酌修文字。﹙修正条文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六条﹚ 三、本标准所定规范,实质已涵盖进口农产品残留农药容许量,爰删除「除另订有进口容许量者外」该段文字,以兹明确。﹙修正条文第三条﹚ 四、增修订 2-phenylphenol 等六十种农药在二百四十三种作物类别之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修订农药马拉松在大浆果类、农药待克利在梨果类之作物类别名称,叙明其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之排除作物。﹙修正条文第三条之附表一﹚ 五、修正一品松农药之英文名称为「EPN」。﹙修正条文第五条之附表三﹚ 六、增修订「干豆类」 之花豆(乾)、树豆(乾)、蚕豆(乾)、莲子、芝麻;「小叶菜类」之叶用豌豆、苋菜;「根菜类」之百合鳞茎、莲藕;「豆菜类」之豇豆(鲜)、粉豆、蚕豆(鲜)、花豆(鲜)、鹰嘴豆、树豆(鲜)、刀豆;「大浆果类」之黄金果、榴槤蜜;「坚果类」之开心果;「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之百合花、野姜花、兰花、 鼠尾草、百里香、巴西利、月桂叶、金盏花、香蜂草、茉莉花、马鞭草、桂花、菩提、奥勒冈草、马黛叶之分类。﹙修正条文第六条之附表四﹚(台湾FD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