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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正《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并更名为《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
信息来源: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4-02-11 点击数:

  为加强食用作物残留农药之管理,并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残留农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及同法同条第二项规定,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爰拟修正「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并修正名称为「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

  发文日期:2013年12月31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21351332 号

  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修正总说明

  为加强食用作物残留农药之管理,并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残留农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及同法同条第二项规定,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之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相关机关定之。爰拟修正「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标准」,并修正名称为「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配合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公布修正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法源依据。﹙修正条文第一条﹚

  二、配合本标准名称变更酌修文字。﹙修正条文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六条﹚

  三、本标准所定规范,实质已涵盖进口农产品残留农药容许量,爰删除「除另订有进口容许量者外」该段文字,以兹明确。﹙修正条文第三条﹚

  四、增修订 2-phenylphenol 等六十种农药在二百四十三种作物类别之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修订农药马拉松在大浆果类、农药待克利在梨果类之作物类别名称,叙明其残留农药安全容许量之排除作物。﹙修正条文第三条之附表一﹚

  五、修正一品松农药之英文名称为「EPN」。﹙修正条文第五条之附表三﹚

  六、增修订「干豆类」  之花豆(乾)、树豆(乾)、蚕豆(乾)、莲子、芝麻;「小叶菜类」之叶用豌豆、苋菜;「根菜类」之百合鳞茎、莲藕;「豆菜类」之豇豆(鲜)、粉豆、蚕豆(鲜)、花豆(鲜)、鹰嘴豆、树豆(鲜)、刀豆;「大浆果类」之黄金果、榴槤蜜;「坚果类」之开心果;「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本植物」之百合花、野姜花、兰花、 鼠尾草、百里香、巴西利、月桂叶、金盏花、香蜂草、茉莉花、马鞭草、桂花、菩提、奥勒冈草、马黛叶之分类。﹙修正条文第六条之附表四﹚(台湾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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