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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含果蔬汁饮料标示规定将提前到2014年7月1日生效
信息来源: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4-02-11 点击数:

  2014年1月21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526 号公告,预告修正“宣称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草案,30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该规定将自2014年7月1日生效。

  “宣称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于2013年10月2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350410 号公告发布,原订生效日期为2015年7月1日施行,拟提前至2014年7月1日生效。另为叙明欲标示为果蔬汁的产品应符合果蔬汁总含量需达10%以上的条件,增修本规定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第五点及第六点。

  宣称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修正草案:

  一、 本规定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九款规定订定。

  二、 本规定适用于产品外包装标示果蔬名称(含品名)或标明果蔬图示(样),且直接供饮用的包装饮料。

  三、 果蔬汁总含量达10%以上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于外包装正面处显著标示原汁含量率。

  (二) 由二种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标示为果蔬汁者,尚须符合下列规定:

  1、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称,其名称应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标示。

  2、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称,应标示「综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

  四、 果蔬汁总含量未达10%者,除内容物名称外,不得标示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并应于外包装正面处显著标示「果(蔬)汁含量未达10%」或等同意义字样,或直接标示其原汁含量率。

  五、 未含果蔬汁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应于产品外包装正面显著处标示「无果(蔬)汁」或等同意义字样。

  (二) 产品品名含果蔬名称者,并应于品名中标示「口味」、「风味」或等同意义字样。

  六、 本规定所定原汁含量率、「无果(蔬)汁」、「果(蔬)汁含量未达10%」或等同意义字样;其字体颜色应与底色明显不同,字体大小应依标准CNS 2377原汁含有率标示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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