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217号令,修正“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第三条,修正要点如下: 一、增修订金霉素(Chlortetracycline)、土霉素(Oxytetracycline)及四环素(Tetracycline)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及乳;家禽类脂等十八项残留容许量。 二、增修订双氢链霉素(Dihydrostreptomycin)/链霉素(Streptomycin) 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及家畜类乳等十八项残留容许量。 三、增修订红霉素(Erythromycin) 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项残留容许量。 四、增修订庆大霉素(Gentamicin) 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及家畜类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五、增订人绒毛膜性腺激素(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hin)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六、增修订左旋咪唑(Levamisole)及四咪唑(Tetramisole)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七、增修订林可霉素(Lincomycin)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及家畜类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八、增订甲基盐霉素(Narasin)在牛、鸡的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九、增修订新霉素(Neomycin)在家畜类及家禽类的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项残留容许量。 十、增订孕马血清性腺激素(Pregnant Mare Serum Gonadotrophin)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一、增订孕酮(Progesterone)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二、增修订磺胺药(Sulfa drugs)在家畜类的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三、订噻菌灵(Thiabendazole“在马的肌肉、肝、肾、脂及山羊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四、增订托芬那酸(Tolfenamic acid)在牛及猪的肌肉、肝、肾、脂及牛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十五、增订土拉霉素(Tulathromycin)在牛及猪的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