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380号公告,预告“藻类食品卫生标准”草案,预告终止日为7月29日。
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 第十条规定:贩卖的食品、食品用洗洁剂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装,应符合卫生安全及质量的标准;其标准,由主管机关制定。为加强藻类食品的管理,扩充管理范畴至可供食用的蓝藻、绿藻、褐藻及红藻等产品,“卫生署”拟具“藻类食品卫生标准”草案计6条,包括其微生物、重金属及脱镁叶绿酸盐等限量。